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一个案例带你了解
发布时间:2024-04-16 15:3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标准,那么,《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借款,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诉讼,利息该如何计算呢?

  被告赵某、姜某向原告侯某父亲借款400000元,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按18%计算,借款后二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18年8月1日,经三方协商一致,原告父亲将该债权转移给侯某,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年利率按18%计算。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写下借条1张并附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之后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8年12月31日。因二被告自2019年8月1日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印证,原告父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二被告出具了借条,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合同及借条约定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双方约定(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则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姜某返还原告侯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为1178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

  《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同时也调整了约定借款利息的最高限额,即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关注利率变化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影响,对利率的约定应当在法律保护的有效范围内,避免产生纠纷。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