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5 23:42:55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受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三)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护照。

  (四)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五)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护照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