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写好借条
发布时间:2024-04-11 22:06:07

  在实践中,出借人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的同时,应当即刻让借款人亲笔书立借据。在书立借据时,应当做到明确,规范,详细。一份明确,规范,详细的借据,首先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出借人的姓名(应写户籍登记身份证上的规范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借款金额的大写,币种(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并作为借据的附件一并保存,最后还要在借据上注意写上借款的日期。这样,一份内容详尽,明确而又规范的债权文书就会为出借人(债权人)的债权筑立第一道风险防范屏障。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又有《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的,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