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OD体育网页版后工资应怎么算你清楚吗?
发布时间:2024-04-10 02:12:03

  俞某于2002年10月被幼儿园聘用为幼教。双方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一份《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俞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课时补贴+奖金,

  在职期间,幼儿园自2005年起为俞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6年2月底,且2017年1月份前,幼儿园未为俞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OD体育网页版。

  2015年10月国庆休假期间,俞某因身体不适到莆田附属医院检查,发现肿瘤需要做手术。国庆休假后,俞某又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检查,于2015年11月9日诊断为右乳癌。俞某于2015年10月份开始未到幼儿园上班,此期间幼儿园亦停发了俞某的工资。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闽03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幼儿园支付俞某医疗费48238.92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间的病假期工资20250元。幼儿园不服判决结果,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闽03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幼儿园已经履行完毕。

  幼儿园于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止为俞某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幼儿园未支付俞某2017年1月6日起的工资。俞某医疗期满后用微信同幼儿园校长沟通上班事宜,但双方未对俞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幼儿园支付俞某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1月工资共计33000元;

  2018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闽莆涵劳人仲案[2018]129号裁决书,裁决:

  2019年1月7日,幼儿园给俞某一份通知,载明:“学校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本通知自送达你之日开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份,莆田市涵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2017年7月起莆田市涵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俞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1、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俞某自2002入职之后就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签订了不少于两份,合同是一年、二年或者三年一签。

  2、俞某医疗期满后用微信只是与幼儿园校长韩某沟通上班事宜,没有就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与幼儿园协商,即使幼儿园安排俞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俞某也愿意继续上班,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但双方未对俞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幼儿园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俞某与幼儿园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俞某患右乳癌,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因幼儿园已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给俞某15个月病假工资,故还应支付9个月(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病假工资,经核算为12600元(1350元/月×6月+1500元/月×3月)。

  因俞某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0月5日终止,故俞某请求幼儿园支付2017年10月6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幼儿园2017年2、3月份断缴医疗保险费导致俞某该期间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幼儿园对俞某的该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俞某要求幼儿园赔偿2017年3月8日花费门诊医疗费4308.6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俞某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余医疗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俞某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因该项诉讼请求在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并未主张,故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对俞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俞某请求幼儿园为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查。综上,对俞某请求有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无理的部分不予支持。

  俞某自2002年10月被幼儿园聘用为幼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超过十年,期间连续不间断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15年6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庭审中双方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2015年10月俞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随后于2015年11月被诊断为右乳癌,符合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限,故劳动合同延续至规定的医疗期满即2017年10月5日。2017年9月17日之后,俞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幼儿园校长韩某沟通销假及上班事宜,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证实俞某是希望继续回幼儿园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俞某在幼儿园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连续不间断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幼儿园有义务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幼儿园不能以双方协商不一致为由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以原订立的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以2015年6月12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且幼儿园于2019年1月7日发给俞某的通知载明:“学校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本通知自送达你之日开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自认其与俞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截至2019年1月7日。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俞某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确属不当。俞某病假期满后,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原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俞某病假期满后未能返校工作是由于幼儿园自身未予以安排工作造成的,且幼儿园也未能举证证明俞某不能从事原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幼儿园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均确认俞某在患病前,每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左右,俞某请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支付工资于法有据。因此,对俞某要求支付工资有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俞某2017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7日的工资额为35100元(1350元/月×6月+1500元/月×3月+1500元/月×18月)。

  对俞某请求幼儿园为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对俞某请求幼儿园赔偿其2017年3月8日、2018年4月4日、10月29日、11月14日、12月29日花费的门诊医疗费,因俞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门诊医疗费是否属于医保可报销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俞某医疗费4308.66元后,幼儿园未提出异议并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对俞某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因俞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并未主张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392号民事第三项判决;

  三、幼儿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俞某工资22500元(自2017年10月6日至2019年1月7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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